郑州开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开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惠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80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郑州开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338号9幢3层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智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惠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沁阳县产业集聚区北一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郑州开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惠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豫0191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南省惠明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郑州开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4000元及违约金4400元。判决生效后,河南省惠明钢结构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开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10日、2019年2月27日、2019年3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惠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A×××××奥迪牌汽车一辆,已于2019年3月29日进行查封,因无法实际控制车辆,暂时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笔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划拨并返还至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8年12月14日,经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4、2018年11月13日、2019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2018年12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达到庭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6、2019年4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2019年4月3日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开物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35397.46元、违约金44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91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