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承德盛乾特种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27执恢285号
申请人上海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字路505号7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吴业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盛乾特种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药王庙村龙城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翁玉元,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盛乾特种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承德盛乾特种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上海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1.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695元并承担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传票,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6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徐 猛
审判员  马立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