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广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广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33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广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UQ7CR4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万新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群。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1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市广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44376.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