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广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UQ7CR4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万新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群。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1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市广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6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1)苏0413民初64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