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民初2323号

原告: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心苑**-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1971015。

法定代表人:刘冬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晛,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4元,由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