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民初2323号
原告: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心苑**-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1971015。
法定代表人:刘冬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晛,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4元,由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