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91民初2323号
原告: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冬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晛,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建筑)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安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安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支付购房款259206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7日,**与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美术)签订了售房协议书,**支付了15万元房款以后,剩余259206元至今未给付。现广州美术将该债权转让给了永安建筑,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永安建筑的诉讼请求。
**辩称,其不知晓永安建筑与广州美术之间债权转让一事,购房协议是其与广州美术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余款待乙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时一次性支付完毕”,因广州美术一直不配合协助其办理房产证,导致其无法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以致剩余房款无法支付给广州美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6日,广州美术与威海高技术主业开发区西域康实业总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就2011年3月30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西域康实业总公司欠广州美术约800万元的工程造价款以西涝台回迁房进行抵顶,其中包括本案所涉西涝台旧村改造安置房83号楼702室。
2012年6月27日,广州美术与**签订一份《售房协议书》,约定:广州美术将位于西涝台旧村的改造安置房83号楼702室(建筑面积77.42平方米,基价为4180元,约定上浮18%,该房屋价款为人民币381866元;附属储藏室1个,车库1个,建筑面积为13.67平方米,单价为2000元/平方米,上述该房共计409206元)以总价409206元的价格出售给**;**预交10万元为房款定金,余款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时,一次性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后又于2016年5月1日支付了5万元购房款,余款259206元至今未付。广州美术将房屋交付**居住使用至今。
2019年3月6日,广州美术与永安建筑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自2010年5月27日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成立,至2019年3月6日,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在威海经营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都转让给威海市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美术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永安建筑的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系合法有效,永安建筑作为债权人有权基于广州美术与**之间订立的购房合同,主张其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具备给付永安建筑购房款及利息的条件。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广州美术与**于2012年6月27日签订的《售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交付1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余款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时一次性付清,现因广州美术方面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以致合同约定的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条件尚不具备,永安建筑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25920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94元,由威海永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