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裕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金裕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5民初1539号
原告:***,男,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厦门金裕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三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与被告厦门金裕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