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裕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桐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金裕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1997号
原告:厦门桐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马青路1313号之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2YH47K31。
负责人:方红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金裕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三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303078403K。
原告厦门桐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金裕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因双方自行和解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桐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桐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桐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小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焕华
代书记员 蔡凯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