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云中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百色市云中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伍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030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市云中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江滨二路A5地块滨江国际第*幢***号。
法定代理人: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明,男,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伍三,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
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广西百色市云中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伍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030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伍三应向申请人广西百色市云中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45,46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209元、公告费350元,承担执行费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伍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伍三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伍三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扣划了伍三的银行存款6,998.67元,查封了被执行人伍三所有的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为:桂C×××××)一辆、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为:桂C×××××)一辆,查封被执行人伍三所有的位于荔浦市马岭镇荔桂街76号1幢4层住宅楼房,建筑面积144.8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荔国用(2009)第CbO9613号∕桂房权证荔字第××号的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伍三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052,675.33元。因被执行人伍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伍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的执行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对被执行人伍三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伍三名下的房产不宜处置,目前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1030执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伍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建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