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7487号
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男,27岁,1993年1月21日,地址:赤峰市,联系方式:137XXXXXXXX
被告**,男,18岁,2002年2月3日,地址:赤峰市,联系方式:137XXXXXXXX
被告***,女,52岁,1968年6月24日,地址:赤峰市,联系方式:137XXXXXXXX
被告**,女,18岁,2002年2月3日,地址:赤峰市,联系方式:137XXXXXXXX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