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烛煦辰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7487号 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男,27岁,1993年1月21日,地址:赤峰市,联系方式:137XXXXXXXX 被告**,男,18岁,2002年2月3日,地址:赤峰市,联系方式:137XXXXXXXX 被告***,女,52岁,1968年6月24日,地址:赤峰市,联系方式:137XXXXXXXX 被告**,女,18岁,2002年2月3日,地址:赤峰市,联系方式:137XXXXXXXX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