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7486号
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兴安街路北热力大厦商业办公综合楼20号。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居民,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