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烛煦辰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7486号 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兴安街路北热力大厦商业办公综合楼20号。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居民,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