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404民初7399号
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兴安街路北热力大厦商业办公综合楼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佳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南、松州路西香格里拉国际城小区49号楼B-01-1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6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龙热力公司)与被告赤峰佳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盈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龙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佳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龙热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热费32793.03元以及自欠付之日起以所欠热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5月15日为26940.13元),以上合计59733.1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城市供用热力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松山区五金机电城巴林××街××大厦××#××#××#××#房屋供热,被告应当在每年10月10日前将热费全额付清,逾期交纳热费的,热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每日按交纳总额的0.3%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约定用热**点供热,但被告未依约支付热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推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
佳盈公司辩称,我司对热费金额计算标准存在异议,我公司是物业管理用房,原告按照商业用房缴费标准向我方多收取2018年至2022年热费10523.52元,这部分金额至今未计算利息。对于原告主张我司欠付热费金额认可,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
原告富龙热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城市供用热力合同,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欠费明细表、内蒙古房产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赤峰市人民政府赤政纪字(2009)8号会议纪要、《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3日,富龙热力公司(供热人)与佳盈公司(用热人)签订城市供用热力合同,供热**点:松山区五金机电城巴林××街××大厦××#××#××#××#、门卫及超市;收费面积为61138.69平方米;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供热价格:按照赤峰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用热人应当在每年10月10日前将热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违约责任:(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按日支付欠费额百分之0.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热,但被告未按约定交纳热费,被告拖欠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采暖期热费5555.95元(已核减2018年至2020年403-406号房屋热费差价10523.52元),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采暖期热费27237.08元,合计32793.0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城市供用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热义务,被告作为接受服务一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供热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采暖期热费5555.95元(已核减2018年至2020年403-406号房屋热费差价10523.52元),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采暖期热费27237.08元,合计32793.0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向原告缴纳热费,已构成违约,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避免实体事实上的不公,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以拖欠的热费为本金,自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罚50%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佳盈公司辩称402号房屋因层高加收热费于法无据的辩称理由,《赤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集中供热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层高在3.3米以下(含3.3米)的,按标准计收;层高3.3米以上,4米以下(含4米)的,加收0.3倍;层高4米以上,5米以下(含5米)的,加收0.5倍;层高5米以上的,加收1倍。”故被告的上述辩称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佳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采暖期热费5555.95元,及自2021年10月11日起,以所欠热费5555.95元为基数,按2021年9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罚50%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的违约金511.61元,并继续给付自2023年5月16日起,以所欠热费5555.95元为基数,按2021年9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罚50%计算款项付清为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赤峰佳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采暖期热费27237.08元,及自2022年10月11日起,以所欠热费27237.08元为基数,按2022年9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加罚50%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的违约金886.47元,并继续给付自2023年5月16日起,以所欠热费27237.08元为基数,按2022年9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加罚50%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元,由原告赤峰新城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7元,由被告赤峰佳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其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颖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