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4734号
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洲新村33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DGNJ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8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路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00929827XD。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卫珊珊
人民陪审员石仕能
人民陪审员杨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潘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