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4732号
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洲新村33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DGNJXU。
法定代表人:王治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浪,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月,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845。
法定代表人:秦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凤,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505号,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00929827XD。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晶,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英,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 雪
人民陪审员 刘光华
人民陪审员 唐兰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丁彦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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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4732号
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DGNJXU。
诉讼代理人:田海浪,执业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城市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00929827XD。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
本院在审理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31.39元,减半收取8415.7元,由原告重庆渝路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长龚雪
人民陪审员刘光华
人民陪审员唐兰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丁彦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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