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和忠(系**之父),男,1955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845。
法定代表人:秦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2月25日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咏梅
审 判 员 徐婷婷
审 判 员 王军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佳
书 记 员 陈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