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初783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8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奥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427890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重庆奥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8925元,原告逾期未交纳,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未预交诉讼费89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万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