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奥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初783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8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奥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427890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重庆奥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8925元,原告逾期未交纳,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未预交诉讼费89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万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