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2578号
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84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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