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阮水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03执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景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裕丰大道大塘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099869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景皓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江西景皓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景皓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80,412.8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4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10元,申请执行费110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景皓建设有限公司存款84,975.8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