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思睿智训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思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华罗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12996号

原告:金华市思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北二环西路3379号浙师大网络经济创业园3-208。

法定代表人:邹益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青,浙江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美保龙南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思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思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思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鸿仙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叶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