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788号
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青龙办事处两面寺村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春良,男,系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男,系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顺江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田亚军,经理。
被告新平县城至三江口二级公路建设指挥部。住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西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丁全,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鲁万忠,男,系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新平县城至三江口二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协商后,双方需要对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款进行结算,无需继续诉讼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46元,减半交纳7473元,由原告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36.5元,免交3736.5元(已依法办理免交手续)。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