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

西安丰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224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丰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丰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未能按照康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4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56379.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调查,被执行人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由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筹建,而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组建,在2013年底部队改革中,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及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现均已解散,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资质已被中央军委收回,并由中央军委善后办统一处理相关事务,公司原址仅有几个看门的卫兵。本院将查询和调查情况电话联系告知申请人西安丰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之后,于6月29日由申请人的法律顾问写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为慎重期间,执行人员联系到***后,于7月3日在与该案经手人***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凤县进行核实,***称其公司系几个亲戚筹集的股份公司,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征得股东们的同意,不再要求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表示要求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的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4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