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

某某与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5748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42296824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经本院向原告邹光木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在本院通知后的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应视为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邹光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肖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