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劳动争议纠纷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824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30日生,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
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田亚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824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850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在中国建设银行江油支行账户存款879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之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