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

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6002号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甘肃省武都区,注册号621202600076144。
经营者:***,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员工。
被告: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42296824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