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02民初1966号
原告:***,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中,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与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焦劳人仲案字(2023)42号仲裁裁决。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豫0802民初1892号。之后,***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也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豫0802民初1966号。该案符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同一裁决提起诉讼的情形,因本案立案在后,故本案并入(2023)豫0802民初1892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豫0802民初189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艳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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