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展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豫0802执1947号 申请执行人:***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影视路与河阳路交叉口焦作市军顺驾校往南200米路西第8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太行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展商贸有限公司与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802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展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87964元及利息。因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展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展商贸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本院暂不予以扣划。 2.**被执行人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太行路[豫(2021)焦作市不动产权第0007673号]、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路[豫(2022)焦作市不动产权第0006892号]的土地,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对该土地予以轮后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若干,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予以查封。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4年1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1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市腾飞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展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应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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