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豫0802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新园路鑫顺五金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许衡街道新园路西部工业原料城E9-32。
经营者:***,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太行中路城建楼3单元8号。
被执行人:焦作市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4)豫0802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焦作市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新园路鑫顺五金建材商行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到位金额105156.7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本院(2024)豫0802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焦作市中站区新园路鑫顺五金建材商行与焦作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