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707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新乡市宏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75号进达东方国际3号楼2303室。
法定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乡市宏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卫素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