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宏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3民初126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17327659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宏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225000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第三人:河南省女子监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17315947N
法定代表人:***,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女子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