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5307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对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作出的(2022)津0110民初530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津0110民初530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案号部分“(2022)津0110民初5037号之二”补正为“(2022)津0110民初5307号之二”。
审判员  施伟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梁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