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5307号之一
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43640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14501号。
法定代表人:崔凤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硕,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
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5.43元,由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伟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梁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