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9830号之二
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14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43640D。
法定代表人:崔凤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海,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司员工。
被告:珠海君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商都街6号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DAG32U。
法定代表人:高阳。
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1-70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60294807。
法定代表人:高林。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芳,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君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22.33元、财产保全费1456.17元,合计347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成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黄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