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585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14501号。
法定代表人:崔凤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25-25。
法定代表人:牛延青,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006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宝晶
审 判 员 王岩强
审 判 员 秦志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牛铎霖
书 记 员 刘智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