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7565号之一
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14501号。
法定代表人:崔凤祥,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天津绿地津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城融合示范区新明道与双灿路交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文博,执行董事。
被告二:天津绿地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8楼8352室。
法定代表人:曹玉霞,经理。
原告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绿地津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绿地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冯智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