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1民初7855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14501号。
法定代表人:崔凤祥,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新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办公楼B座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振可,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新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65783.72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西青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津0111民初7855号民事裁定书。现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新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65783.7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双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