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4执426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津0114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津0114执426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268.6222万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公司信息、保险、公积金、人民银行等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民政、公司信息、保险、公积金、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三块,经查,其中一块已经在商品房网站办理初始登记,无法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另外两块土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五辆,经查,其中一辆已经变更户名,一辆已经报废,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另外三辆汽车的底档,车辆未实际控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