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0253号之一
原告:山东亿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德仁北路1567号枣庄金融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袁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伟文,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58号21幢1层1055室。
法定代表人:郭同范,职务不详。
被告:常州德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213号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9859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玉,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21号楼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康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劲,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靖,男,1967年10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山东亿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德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怀化承泽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该院后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沪民辖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重新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怀化承泽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11月19日注销,原告山东亿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企业合伙人李靖、***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2022年10月20日,原告山东亿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亿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亿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5元,减半收取计7,772.50元,由原告山东亿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飞翔
书 记 员 李飞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