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与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21民初1541号
原告:***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5楼01-05室。
法定代表人:***,***行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道金泉路186号8栋一层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8号1幢326-330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3元,由原告***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