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与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21民初1541号 原告:***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35楼01-05室。 法定代表人:***,***行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道金泉路186号8栋一层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8号1幢326-330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海德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3元,由原告***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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