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联横(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力创广告制作部、合众联横(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5913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力创广告制作部,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下南坊大街4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437190775。 经营者:***,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合众联横(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大围工业区1号自编G座203**(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7R9Y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力创广告制作部(以下简称力创制作部)与被告合众联横(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联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创制作部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众联横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力创制作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7月24日签署的“台山市创文户外公益广告”尾款人民币8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广告标识、标志牌、广告牌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商。被告为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等。原告、被告分别指定各自员工***、***就订单事宜进行对接落实。2020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台山市创文户外公益广告”,合同金额为34万元,2020年9月份完工交付。截止2021年9月30日,原告陆续收到被告26万元整货款,余款8万元,经多次催促被告付清,但被告一直推脱不进行支付。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尾款8万元。原告主动与被告多番沟通协商,仍未果。被告拒绝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合众联横公司未答辩。 合众联横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台山市创文户外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合同》、转账明细表作为证据。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5日,合众联横公司(甲方)与力创制作部(乙方)就台山市创文户外公益广告设计制作事项签订《台山市创文户外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合同编号:HZ20220717-16),其中约定:项目内容为台山市创文户外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合同总额为34万元。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收据,由甲方以垫付款的形式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给乙方,作为前期备料款。2.自乙方完成合同内所有公益广告经由甲方30天内验收合格后(超过30天未验收视为自动验收合格),在乙方提供正式有效发票至甲方之日起计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以公账的形式支付合同总造价的97%给乙方,即329800元,同时乙方须将甲方前期垫付款100000元返还甲方指定账户,最后留取合同总造价的3%,即102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一年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合众联横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0000元,于2020年8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20000元,于2021年4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7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20000元,合计260000元。2020年9月底,力创制作部已按合众联横公司要求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交付给合众联横公司此后,合众联横公司没有支付尚欠尾款80000元。力创制作部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催收尾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众联横公司与力创制作部之间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力创制作部已经履行向合众联横公司按期完成制作任务的合同义务,合众联横公司应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双方约定的验收期限已过,合众联横公司并未就广告的质量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现全部货款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合众联横公司理应支付全部货款340000元,合众联横公司仅支付货款260000元,**80000元尾款未支付,合众联横公司应向力创制作部支付完毕。 合众联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合众联横(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力创广告制作部支付尾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合众联横(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力创广告制作部已预缴受理费,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力创广告制作部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被告合众联横(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逾期不缴纳,本院将立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