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慧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慧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中信银行大厦17层F、G座,组织机构代码20303392-9。
法定代表人孙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春红,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靖,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地豪园16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608-3。
法定代表人刘光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晟霖,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22元,由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甘文杰
代理审判员宋帅武
人民陪审员刘昌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