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与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营口电力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02民初1009号
原告:***,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永胜街电业里1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营口电力开发总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永胜街电业里1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营口电力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