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市供电公司、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终2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站前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市供电公司,住所地:站前区渤海大街东40号。 责任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营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站前区永胜街电业里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站前区东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市供电公司、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2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琳 书 记 员 孙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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