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港(贵安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恒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财保790号 申请人:山东恒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樱红路**中房起跑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安新区***贵安****地块领航中心部分第**(B)****1/**房/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巨野县开。住所地,菏泽市巨野县开发***大道与金山路交汇处向东88米路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恒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9410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410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连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