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1593号
原告:山东恒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T00LU8E,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樱红路**中房起跑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JHJG4N,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贵安****地块领航中心部分第**(B)****1/**房/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PY6GE35,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开发***大道与金山路交汇处向东88米路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恒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恒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76元,由原告山东恒泰华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