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港(贵安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1083号之一 原告: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龙华工业园回然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P4M1G2Q。 经营者:***,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JHJG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