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港(贵安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1083号 申请人: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龙华工业园回然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P4M1G2Q。 经营者:***,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JHJG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与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弋江区庆源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路港(贵安新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5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以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或冻结银行存款的方式进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