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源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

上海日源建筑设计事务所与河南腾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1266号
原告:上海日源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四平公路1019号1幢二层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6301569XF。
执行事务合伙人:宋照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旨平,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会,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腾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6QQFU30。
法定代表人:牛凯峰,总经理。
原告上海日源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与河南腾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日源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日源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日源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