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21民初5619号
原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与被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