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21民初854号
原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15106148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与被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陈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晓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培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
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