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1967号
原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玲,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件,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芜现代产业园S202省道东濉溪大市场营销中心1栋1-1。
法定代表人:唐守国。
原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淑华
人民陪审员 孙 飞
人民陪审员 孙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朱 静
书 记 员 李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