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与淮北杰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1967号

原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玲,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件,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芜现代产业园S202省道东濉溪大市场营销中心1栋1-1。

法定代表人:唐守国。

原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濉溪县西关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淑华

人民陪审员  孙 飞

人民陪审员  孙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朱 静

书 记 员  李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